據新華社電近日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、文化部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、商務部、稅務總局、工商總局、國家旅游局、國家宗教局、國家文物局《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》,併發出通知,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。嚴禁在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、租賃、承包、轉讓、出借、抵押、買斷、合資、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。本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  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具有社會公益屬性。在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,侵占群眾利益,助長不正之風,社會各方面對此反映強烈。為做好清理整治工作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,制定本規定。
  本規定所稱歷史建築,是指各級各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、宗教活動場所中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建(構)築物。
  本規定所稱公園,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,具有相應設施和管理機構的公共綠地;向公眾開放,用於開展游覽觀賞、休憩健身、文化娛樂、科學普及等活動的公共場所。
  本規定所稱私人會所,是指改變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、休閑、健身、美容、娛樂、住宿、接待等場所,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、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、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。  (原標題:歷史建築、公園等 下月起嚴禁設私人會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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